市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08 08:57 编辑:两反科 阅读次数: 字号: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宿 州 市 司 法 局宿 州 市 财 政 局宿 州 市 商 务 局

         


宿市监函【202029


市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决策部署,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皖市监函〔202075号),经市政府同意,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就全市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在20191231日前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 “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清理重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36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7]10号)等文件规定,全面清理各级行政机关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设置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准入限制等。

  (二)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地商品和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者补贴政策;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等。

  (三)违法违规实行区别性、歧视性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在生产要素使用、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方面行政管理、监管执法中,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等。

  (四)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强制、组织、引导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等。

  三、清理责任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责任分工如下:

(一)市级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清理

市政府规章由实施部门或者牵头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实施部门或牵头实施部门进行清理,提出清理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以本部门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由各部门负责组织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市管园区及其部门名义出台的文件,由市管园区指定具体机构负责组织清理,提出清理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二)县区级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清理

各县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实施部门或者牵头实施部门负责清理,提出清理意见,按程序报本级政府审定。

各县区政府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由各部门负责组织清理;联合制定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四、清理步骤

清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梳理阶段(即日起至415日)

各地各部门应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清理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对20191231日前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进行梳理,形成清理文件目录库。

(二)清理阶段(416日至516日)

各地各部门对梳理出的政策措施严格对照上述清理重点列举的四个方面,逐项研究分析每份相关政策措施,认真做好清理工作。

对清理范围内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对该政策措施予以废止或修改调整。

对于部分政策措施虽然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但符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例外规定的,可以继续保留实施。对于上述政策措施,应明确具体的实施期限,并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

(三)总结汇报阶段(517日至531日)

各地各部门要将清理开展情况、废除或调整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进行全面总结,并按程序予以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以及全市各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强化监督检查执法。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对清理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要将清理工作与反行政性垄断执法相结合,依法查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营造社会参与氛围。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加强对清理工作重要意义、进展和成效的宣传,在清理过程中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相关市场主体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营造良好工作和舆论氛围。

(四)建立工作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严格做好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对已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定期评估、动态清理,坚决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五)及时报送清理结果。各县、区政府、市管园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于202061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清理工作总结,以及《各地、各部门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1)、《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并抄送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审核上述清理情况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和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 系 人:孟素臻  仇继萍

联系电话:3902315363879517305578656

电子信箱: szlfk3902315@163.com

   

    附件:1.各地、各部门政策措施清理情况汇总表

  2.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

 

 

市市场监管局       市发改委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商务局

                              

                    2020331


附件1

 

各地、各部门政策措施清理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地区/部门

清理总数(件)

保留(件)

废止(件)

修订(件)

适用例外规定(件)

XX县区

 

 

 

 

 

XX园区

 

 

 

 

 

市政府XX部门

 

 

 

 

 

合计

 

 

 

 

 

填表说明:1.清理总数(件)=保留(件)+废止(件)+修订(件),保留(件)含适用例外规定(件);

          2.市直部门仅填写“市政府部门”一栏,填写单位规范名称;各县区(园区)需分别填写县区(园区)本级政府以及所属本级政府部门清理情况。

 

附件2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序号

名称

文号

类别

清理意见

清理理由

 

 

 

 

 

 

 

 

 

 

 

 

 

 

 

 

 

 

 

 

 

 

 

 

 

 

 

 

 

 

填表说明: 1.“类别”栏应选填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2.“清理意见”栏应填报废止、修订或例外规定继续保留。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应列明具体条款内容及修订方案;

        3.“清理理由”栏应填报具体属于四个方面清理重点的何种情形。因符合例外规定继续保留的, 应

           详细说明适用例外规定的具体理由和实施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