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双十一”促销活动广告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双十一”促销活动广告发布行为作提示如下。
一、开展商业广告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实施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查验广告主信息及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确保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三、商业促销活动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不得发布虚假打折降价等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内容。
四、网络社交媒体平台的“达人探店”“达人种草”等相关短视频,通过视频可以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需明确提示消费者属于广告,标明“广告”字样,不得误导消费者;通过短视频营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网红达人,以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在短视频中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五、发布商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严禁违法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内容的酒类商品广告。不得出现使用不规范地图等损害国家主权和国家尊严的内容。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以及“软色情”、恶搞经典、恶俗营销等不良内容。不得宣扬奢靡之风、过度消费。不得含有其他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六、医疗(含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不得出现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七、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不得出现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八、酒类广告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内容;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九、不得发布含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
十、不得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相关广告活动市场经营主体,要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广大消费者应理性审视消费需求,避免被“种草”“测评”等流量误导,要仔细甄别,自觉防范和远离虚假违法广告,如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