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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8-19 14:48 来源: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编辑: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号:


为大力宣传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成果,震慑侵权假冒违法犯罪,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将宿州市2021年以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萧县公安局破获王某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

2021年1月24日,萧县公安局接到移交假酒线索,捣毁萧县王寨镇王小楼村造假酒窝点,当场查获假冒口子窖六年白酒(共60箱,每箱4瓶),查获制酒机器4台(压盖机、灌装机、铆钉机等),已灌装的各类白酒数百瓶,古井、口子窖各种系列造假酒包材物料三万余件(空酒瓶、瓶盖、酒盒、底盖、合格证、外包装箱等)。

王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于2021年1月25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3月2日被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萧县看守所,2021年4月28日移送起诉,目前该案已判决。(萧县公安局提供)

二、砀山县公安局破获砀山县王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

2021年9月6日,宿州市砀山县公安局根据群众线索举报,一举捣毁了王某等在当地一处生产假冒古井系列白酒窝点,当场查扣古井系列假酒94箱、制作假酒材料8000余件、假冒原酒500余斤及大量制假工具,涉案价值100万余元。

王某某等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将此案移送至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该案已被判决。(宿州市公安局提供)

三、宿州中院审理刘某、丁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刘某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多次从被告人丁某及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共计1217490元的假冒古井贡酒及口子酒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856874元,非法获利200000余元。2021年5月4日,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刘某尚未销售的古井及口子酒,价值人民币186510元。2021年5月6日,被告人刘某退涉案赃款人民币200000元。

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丁某从常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假冒口子酒向刘某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1003390元,非法获利90000余元。2021年5月14日,被告人丁某退涉案赃款人民币9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20万元予以追缴;

二、被告人丁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丁某违法所得9万元予以追缴;

三、扣押在案尚未销售的产品予以销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

四、饶某侵犯著作权

被告人饶某在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乡桃园矿工人村经营“无涯书店”,同时在“淘宝网”注册多家网店,进行图书销售。经营期间,被告人饶某以低价从河南等地购进盗版考研资料等书籍,通过网店及微信聊天软件进行销售,非法获利2.5万余元。2020年12月23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在被告人饶某的书店仓库内现场扣押书籍9178本,经认定,其中9099本为盗版书籍,标价总计539145.5元。

市检察院于2021年9月27日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量刑的建议,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饶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饶某服判,不上诉,并退缴违法所得2.5万元,缴纳罚金7万元。对于追诉的骆某某、徐某某也分别被宿州市中院判处刑罚。(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供)

五、朱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1年1月20日,砀山县公安局民警在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和其舅舅张某某家检查时当场查获朱某某未销售的五年口子系列酒及口子酒箱、酒盒、酒瓶等包材若干,价值20000余元。经鉴定,上述查扣的白酒及包材均系假冒产品,侵犯了“口子”商标专用权。2019年9月至2021年1月份,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多次销售假冒口子系列白酒给孟某、郭某等人,违法所得数额约为12697.5元。

案件侦查终结,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经两次退回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于2021年8月16日对朱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向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意见。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30日对朱某某给予罚款33000元的行政处罚。(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供)

六、灵璧县林业局查处灵璧县朝阳镇曹某未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案

灵璧县林业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0日在曹某的造林场地进行检查时,发现曹某在灵璧县朝阳镇京渠村九顶山西北坡造林52亩,使用侧柏、桧柏等苗木18000株,属于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但曹某未根据县林业局制定的计划使用良种造林,灵璧县林业局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但曹某逾期未改正。

曹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的规定,灵璧县林业局决定对曹某处以行政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宿州市林业局提供)

七、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查处埇桥区秦某某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1年9月22日,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接怀远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当地部分村民购买了白皮包装的小麦种子,无包装标识(外包装上未标注任何产品标识和生产厂家等信息)。经查,当事人秦某某于2021年8月用自己承包土地收获的小麦,用白皮包装袋灌装18000斤(9000千克)以单价2元/斤销售给怀远县包集镇南严村部分村民,总货值36000元, 当事人秦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埇桥区农业农村局对秦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000元和罚款468000元的行政处罚。(宿州市农业农村局提供)

八、灵璧县烟草专卖局破获灵璧县沈某安“5.12”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案

2021年5月6日,灵璧县烟草专卖局接举报对灵璧县韦集镇韦集街沈某经营的商店依法检查。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假冒伪劣卷烟三十余条,案值7000余元。

灵璧县烟草专卖局将该案移送灵璧县公安局。经灵璧县公安局依法侦查犯罪嫌疑人沈某安、杨某运自2019年8月起,多次购进假冒卷烟对外销售。2021年10月9日,灵璧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判决沈某安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杨某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宿州市烟草专卖局提供)

九、宿州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查办宿州市无损音乐吧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案

2021年10月,宿州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文化和旅游局)接安徽省版权局案件移转函提供的线索称主办单位为邵某的无损音乐吧(网址为www.wsyyb.com)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提供音乐作品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涉嫌侵犯著作权。

执法人员通过远程勘验发现该网站主要提供音乐播放及下载服务,需通过注册会员和充值进行下载,共成功转存并下载歌曲547首。后由国际唱片业协会(瑞士)北京代表处出具的版权认证报告显示,该547首歌曲中共有352首版权持有人为Sony Music Ltd、Universal Music Ltd等唱片公司,且未授权网站“无损音乐吧(www.wsyyb.com)”使用。

经查邵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给予警告,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02元和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宿州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提供)

十、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萧县御祥源珠宝商行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案

2022年3月2日,萧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萧县御祥源珠宝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15个金饰品造型与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造型相似,该店经营者无法提供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文件,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侵权的15个“冰墩墩”造型金饰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之规定,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萧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涉案商品和罚款8700元的行政处罚。(萧县市场监管局提供)

十一、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灵璧县大庙沙滩街刘某食杂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洗发露案

2021年10月27日,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灵璧大庙沙滩街刘某食杂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产品:海飞丝、潘婷、飘柔洗发露共87瓶。经鉴定,非宝洁公司产品,属于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洗发露的行为。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侵权洗发露87瓶和罚款3700元的行政处罚。(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