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证照并销”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证照并销”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科室、直属行政机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监管创一流 喜迎二十大”三三四创新提升行动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22)349号)要求,切实做好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并销”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我市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化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找准定位
“证照并销”是指申请人(市场主体)在申请注销营业执照时,可以同步申请注销政府部门核发的行政许可证、备案登记证等。政府部门通过一窗受理、内部流转、信息共享、并联审批的形式,一次性为申请人办理“证照”注销手续。
按照“试点先行+总结提炼+复制推广”的原则,先期在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改革试点;在制度完备、系统支撑、业务协同等条件成熟后,逐步拓展到其他行政部门,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事项一件事、一次办和一网通办、集成服务。
二、精准实施,建立清单
建立宿州市市场主体“证照并销”改革事项清单(附件1),推行目录管理,并根据改革试点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改革事项清单暂定为食品经营、食品生产、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工业产品和特种设备生产、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许可、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事项。对上述已取得行政许可证、备案登记证且出现解散事宜的市场主体实行营业执照、行政许可证、备案登记证等注销并联办理。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参照执行。
三、搭建平台,规范机制
(一)搭建线上服务平台。依托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搭建“证照并销”一网服务平台。申请人通过“证照并销”一网服务平台申请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时,可同步申报一个或多个行政许可、备案事项注销。注销申请提交成功后,平台将采集的信息即时推送至相关行政许可、备案事项所属的业务系统。行政许可、备案事项注销后将办件结果信息实时反馈至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实现证照注销“一网通办、进度可查、结果公示”。
(二)设立线下服务专窗。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窗口设立“证照并销”服务专窗。由登记人员依据申请人申请,统一受理注销联办事项所需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注销登记决定;不能当场登记的,由登记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注销决定作出后,由窗口将办理结果现场发放或免费邮寄给申请人。
(三)规范注销工作机制。
1.一套材料。按照“能合尽合、能减尽减”原则,将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注销材料整合为一套材料。即:在市场主体注销登记规范材料基础上增加申请人交回行政许可证、备案登记证的正副本原件。申请人同步申请行政许可、备案事项注销时,须交回行政许可、备案登记证的正副本原件;原件丢失、损坏或无法交回的,由申请人自行承诺、自担责任。
2.一表填报。将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和行政许可、备案事项注销申请表格整合为一张表单(附件2),申请人通过线上线下一次填写、同步申请。
3.一步赋权。纳入改革试点的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统一赋权于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的登记机关负责受理注销申请和送达办件结果。
4.一次办结。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办理“证照并销”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提供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办理方式和流程。
5.一并归档。将市场主体“证照并销”材料统一归集到登记注册档案,依法提供对外查询服务。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场主体“证照并销”后,电子证照自动注销,不再提供下载展示等服务。
四、把握流程,有序推进
(一)同步申请。申请人通过“证照并销”一网服务平台或“证照并销”服务专窗申请办理“证照并销”事项,并按照“证照并销”提交材料规范(附件3)一次性提交“证照并销”事项所需材料。
(二)综合受理。“证照并销”事项由服务专窗依申请人申请统一受理,窗口受理人员一次性收取“证照并销”事项所需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经专窗初审后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三)联动审批。改造升级登记注册、行政许可和备案系统,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申请人选择“证照并销”办理的,在营业执照注销后,同步将注销信息共享至行政许可、备案系统,系统进行智能审批、在线办理、自动反馈,无需人工审核。
系统改造升级完成前,由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办理人员通过QQ、微信群或电话等方式,及时将“证照并销”材料流转至审批、备案机关,由相关人员当场完成行政许可、备案事项注销,系统实时反馈相关信息。
对于市县级登记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业务系统中将证件状态修改为“注销”或者由工作人员在系统中新增办件,予以注销,并在修改原因或者审批意见中注明“企业通过‘证照并销’方式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四)结果送达。注销决定作出后,由窗口将办理结果现场发放或免费邮寄给申请人。
五、强化实施,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场主体“证照并销”是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新内容,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市场主体“证照并销”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此项试点改革落地见效。结合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加强对窗口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实现“一岗多能、一人多专”,切实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审批效率,为申请人提供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政务服务。
(二)强化责任落实。市场主体“证照并销”改革试点涉及多个事项、不同层级,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主动担当作为,加强上下左右沟通衔接,建立流转有序、衔接顺畅的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无缝隙、一体化、零障碍的审批机制。因改革试点政策不明导致执行错误的,实行容错纠错,不予责任追究。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地要加大对“证照并销”改革试点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充分享受改革红利,提升市场主体的认知度和满意度。
鼓励和支持各县区、园区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各县区、园区可以结合工作实际,扩大“证照并销”改革试点范围,纳入更多的行政许可、备案事项,实现跨部门跨层级协同联办。
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市局营商环境建设局或行政审批科。联系人:王梅、孙永岚 ,电话:0557-3059225 、0557-3045856
附件:1.宿州市“证照并销”改革事项清单
2.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申请表(样表)
3.“证照并销”提交材料规范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7月28日
附件1
宿州市“证照并销”改革事项清单
序号 |
“证照并销”事项目录 |
审批、备案层级 |
结果 告知 |
1 |
营业执照 |
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
2 |
食品经营许可证(含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
|
3 |
食品生产许可证(含小作坊登记证) |
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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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省、市药品监管部门 |
|
5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省、市药品监管部门 |
|
6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省、市市场监管部门 |
|
7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
省市场监管部门 |
|
8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
省市场监管部门 |
|
9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
省、市市场监管部门 |
|
10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省、市市场监管部门 |
|
11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省市场监管部门 |
|
12 |
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
县市场监管部门 |
|
13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
市药品监管部门 |
|
14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凭证 |
市药品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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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
市药品监管部门 |
|
16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 |
市药品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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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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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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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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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注销原因(仅限普通注销登记填写,根据企业类型勾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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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及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股东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外商投资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解散。 □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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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 |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 因合并而终止。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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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 |
□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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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 |
□ 投资人决定解散。 □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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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注销(仅限普通注销登记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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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情况(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无须填写) |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告日期:
□通过报纸公告公告 报纸名称: 公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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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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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情况 |
□ 已注销完毕 □ 无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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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
□ 已清理完毕 □ 无债权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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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税情况 |
□ 已清理完毕 □ 未涉及纳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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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清理情况 |
□ 已清理完毕 □ 无对外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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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手续清缴情况 (外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
□ 已清理完毕 □ 未涉及海关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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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证书缴销情况 (外资企业填写) |
□批准证书已缴销完毕 □不涉及批准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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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决定)机关 (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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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决定)文号 (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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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联营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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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出资人) (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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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注销(仅限简易注销登记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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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非上市股份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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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日期 |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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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未开业 |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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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债权债务 |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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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并销”事项(涉及办理许可证、备案、备案凭证事项请填写证号或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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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证(含小作坊登记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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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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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有关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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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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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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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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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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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署 (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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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可另附签字页):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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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申请普通注销的已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合伙企业由清算组负责人(清算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或清算人签字。
2、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因合并或分立未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申请简易注销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
4、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由其指定的清算组负责人(破产管理人负责人)签字。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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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类型 |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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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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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限变更登记、备案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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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主要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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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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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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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仅限设立登记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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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出资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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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纸质执照 |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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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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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 |
注: 1、本申请书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变更、备案、注销。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变更(仅限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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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
原登记内容 |
变更后登记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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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出资总额、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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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仅限备案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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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 |
□章程(章程修正案) □成员 □联络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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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仅限注销登记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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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 |
□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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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方式 |
□普通注销 □简易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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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情况 |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告日期:
□通过报纸公告(仅限普通注销) 公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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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税情况 |
□ 已清理完毕 □ 未涉及纳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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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清理情况 |
□ 已清理完毕 □ 无债权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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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情况 |
□ 已注销完毕 □无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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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并销”事项(涉及办理许可证、备案、备案凭证事项请填写证号或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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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证(含小作坊登记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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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信息(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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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权限 |
1、同意□ 不同意□ 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 不同意□ 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 不同意□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 不同意□ 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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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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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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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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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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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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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三)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四)经营范围涉及到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签字: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仅限注销登记):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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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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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选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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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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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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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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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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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经营者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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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仅限设立登记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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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资 额 |
万元(人民币) |
申领执照 |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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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
(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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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仅限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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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可多选) |
原登记内容 |
变更后登记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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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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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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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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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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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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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组成形式 |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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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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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申请书适用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变更、备案、注销。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备案(仅限备案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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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 |
□联络员 □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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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及家庭成员信息(仅限设立及变更经营者、备案家庭成员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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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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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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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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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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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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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身份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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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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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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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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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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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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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形式 |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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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姓名 |
家庭成员身份证件类型 |
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号码 |
家庭成员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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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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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仅限注销登记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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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方式 |
□普通注销 □简易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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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 |
□停止经营 □转型升级为企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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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税情况 |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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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并销”事项(涉及办理许可证、备案、备案凭证事项请填写证号或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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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证(含小作坊登记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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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信息(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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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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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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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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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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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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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称符合市场主体名称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三)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 (四)经营范围涉及到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经营者签字: 家庭成员签字(仅家庭经营):
年 月 日 |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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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无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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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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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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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市场主体 (单位) |
类型 |
□公司 □合伙企业 □非公司企业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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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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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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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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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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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仅限设立登记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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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执照 |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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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
(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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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数额 (分公司除外) |
万元 币种 □人民币 □其他 _________ |
经营期限 |
□长期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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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备案 □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改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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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备案/改制事项 |
原登记内容 |
变更/备案/改制后登记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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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及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改制。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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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仅限注销登记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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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方式 |
□普通注销 □简易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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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 |
□ 隶属企业(单位)决定撤销。 □ 被依法责令关闭。 □ 被登记机关依法吊销或撤销。 □ 其它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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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税情况 |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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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清理 (分公司、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不填写) |
□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 □债务清理完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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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并销”事项(涉及办理许可证、备案、备案凭证事项请填写证号或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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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证(含小作坊登记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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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信息(仅限设立及变更负责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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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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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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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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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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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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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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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任免文件 □经决定,免去 的负责人职务。 □经决定,兹任命 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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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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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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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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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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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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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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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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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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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三)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四)经营范围涉及到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隶属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隶属企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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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证照并销”提交材料规范
一、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3.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
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9.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无需提交此规范第3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办理清算的,在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交清算报告。
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9项材料。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还需提交公司全体股东名册。
4.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7、9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二)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3.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分公司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5项材料。
3.分公司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2、5以及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出资人(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该企业法人关闭、该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文件。
3.出资人(主管部门)、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清算组织、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
7.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7项材料。
3.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4、7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四)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3.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该分支机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文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6项材料。
3.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免于提交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企业法人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2、6以及企业法人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五)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文件。
3.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8.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原《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8项材料。
3.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3、8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六)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3.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4.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原《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6项材料。
3.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合伙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3、6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七)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3.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6项材料。
3.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3、6以及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八)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3.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5项材料。
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3、5以及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九)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
⑴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⑵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
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作社(联合社)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9.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9项材料。
3.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4、9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3.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5项材料。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2、5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十一)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第1、3项材料。
二、涉及行政许可、备案事项注销另行提交材料规范
许可(备案)证件名称 |
另行提交材料清单 |
食品经营许可证(含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含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
食品生产许可证(含小作坊登记证) |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明细表原件(含小作坊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原件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明细表原件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原件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原件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证原件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资质认定证书及证书附表原件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安徽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信息表原件 |
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
原备案信息表原件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原件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原件 |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及信息表原件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