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210-00003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9-29 发布日期: 2022-10-05 10:31
文  号: 宿政办秘〔2022〕37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健全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060358

【抽查计划】宿州市“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第一版)

来源: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4-29 11:18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74

序号

任务名称

联查部门

抽查事项

联查对象

检查主体

责任分工

抽查比例

时间安排

备注

1

2022年度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市教体局

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资质经营情况

全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市、县(区)级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

市教体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卫健委、消防支队按职责分工指导

市级抽查基数59家,抽查比例20%;计抽查12家

2022年4月至11月

 

市消防支队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

1、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2、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市卫健委

学校和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2

2022年度全市学校部门联合抽查

市教体局

招生简章、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财务资产状况以及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制度情况的检查;学校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的检查

全市学校

市、县(区)级级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

市教体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卫健委按职责分工指导

市级抽查基数298家,抽查比例5%;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月

 

市市场监管局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市卫健委

对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3

民爆销售企业

市经信局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违法生产、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未经许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全市民爆销售企业

市、县(区)级经信、公安部门

市经信牵头发起,市安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市级抽查基数2家,因抽企业基数过少,同时涉及安全生产,抽查比例原则上不设上限。

2022年4月至11

 

市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

4

2022年度全市非煤矿山企业抽查

市自然资源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的检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的检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的检查;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情况的检查;矿业权信息、公示内容和履行义务情况检查

全市非煤矿山

市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

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发起,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市级抽查基数17家,抽查比例5%;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2

 

应急局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企业人员和资质、工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等)

5

2022年度保安从业公司部门联合抽查

市公安局

保安武装守押工作、保安培训情况、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全市保安从业公司

市级公安、人社部门

市公安局牵头发起,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市级抽查基数17家,抽查比例20%;

2022年7月

 

市人社局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6

2022年度宾馆、旅店部门联合抽查

市公安局

旅馆业取得许可证情况、治安管理检查

全市旅馆业

县级公安、文旅、消防部门

公安局牵头发起,文旅局、消防按职责分工指导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11月

 

市文旅局

星级酒店悬挂标识标牌情况检查;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境外电视节目接收情况的检查

市消防支队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7

2022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联合检查

市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法定设立条件;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情况;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2020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其中,各县、区司法局抽查所辖律师事务所,市司法局抽查全市律师事务所)

市、县(区)级司法行政、市场监管

市司法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全市抽查基数48家,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5%。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5月至11月

 

市市场监管局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8

2022年度全市司法鉴定机构联合检查

市司法局

司法鉴定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020年12月31日前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

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局

市司法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全市抽查基数7家,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5%。

2022年5月至11月

 

市市场监管局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9

2022年度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联合检查

市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建设、执业行为的检查

2020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中,市司法局抽查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各县、区司法局抽查所辖基层法律服务所)

市级及以下司法行政、人社部门

2020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中,市司法局抽查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各县、区司法局抽查所辖基层法律服务所)

全市抽查基数45家,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5%。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5月至11月

 

市人社局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10

2022年度全市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市人社局

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全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市、县(区)级人社、市场监管部门

市人社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市级抽査基数50家,抽查比例1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月

 

市市场监管局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11

2022年度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检查

市人社局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检查

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市、县(区)级人社、市场监管部门

市人社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市级抽査基数40家,抽查比例1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月

 

市市场监管局

1、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2、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12

2022年度

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

市人社局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检査

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

市、县(区)级人社、市场监管部门

市人社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市级抽査基数36家,抽查比例1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月

 

市市场监管局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13

2022年度全市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市人社局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检查

全市劳务派遣单位

市、县(区)级人社、市场监管部门

市人社局牵头发起,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市级抽査基数80家,抽查比例1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月

 

市税务局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14

2022年度全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市场监管局

机动车类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全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市级抽査基数27家,抽查比例10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月

 

市生态环境局

机动车检验方法、过程、结果检查

15

2022年度全市环境监测机构检查

市场监管局

生态环境类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全市环境监测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市级抽査基数10家,抽查比例5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月

 

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数据质量监督管理

16

药品零售企业

市场监管局

依法依规经营药品;经营药品质量状况;《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合法合规性情况检查

全市药品零售企业

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市级抽査基数535家,抽查比例5%;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月

 

医保局

医保政策宣传情况检查(是否在醒目位置张贴医保政策宣传画;是否在醒目位置张贴打击欺诈骗保宣传横幅;是否在醒目位置公布医保违规行为举报监督电话;),医保服务规范化经营检查(是否建立真实、完整、准确的进销存台账;百货类生活用品是否下架;是否存在串换药品、以药易物行为)

17

2022年度城镇污水处理厂联合抽查

生态环境局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

市、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城市管理部门

生态环境牵头发起,城市管理局配合

市级抽查基数3家,抽查比例10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6月至11

 

城市管理局

对城镇居民饮用水水质的检

18

2022年度全市建筑业企业联合抽查

市人防办

1、人防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市场检查;2、人防工程从业资质检查;3、人防工程质量检查;4、人防工程保密检查

全市建筑业企业

市、县(区)级人防住建局部门

市人防办牵头发起,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市级抽查基数67家,抽查比例10%

2022年4月至11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2、注册建造师监督检查。3、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行为。4、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5、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检查(根据省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会和省大气办安排开展日常检查)。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7、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工程建设领域四项保证金清理规范监督检查。

19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抽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工艺装备、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

全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建局牵头发起,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全市级抽查基数14家,抽查比例10%

2022年4月至11月

 

市生态环境局

1.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工艺装备、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

2.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20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抽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扬尘污染防治检查

全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建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全市级抽查基数63家,抽查比例10%

2022年4月至11月

 

市生态环境局

1.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扬尘污染防治检查

2.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21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市住建局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勘察设计企业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执业行为监督检查

在宿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及其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住建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4月至11

 

市市场监管部门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22

2022年度全市供气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市住建局

城市(县城)燃气生产管理监督检查

全市供气企业

市、县(区)级燃气主管、市场监管、气象部门

市住建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市级抽查基数60家,抽查比例1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

 

市场监管局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市气象局

防雷安全检查

23

2022年度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抽查

市房管中心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

市、县(区)级房地产、市场监管、人防和税务部门

市房管中心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人防办、税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市级抽查基数3家,抽查比例5%;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月

 

市市场监管局

1、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2、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市人防办

人防工程质量检查

市税务局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24

2022年度全市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联合抽查

市房管中心

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监督检查

全市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企业

市、县(区)级房地产、市人社部门

市房管中心牵头发起,市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市级抽查基数4家,抽查比例5%;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月

 

市人社局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25

2022年度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联合抽查

市房管中心

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全市物业服务企业

市、县(区)级房地产、市公安门

市房管中心牵头发起,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市级抽查基数5家,抽查比例5%;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月

 

市公安局

对自招保安员单位的监督检查

26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督检查

市交通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危险货运专用车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市、县(区)级交通、公安、应急、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发起,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2022年4月至11

 

公安局

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非法改装;运输车辆资质是否齐全、使用性质不符合等安全隐患

市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

危险废物运输行为

市场监管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27

道路运输客运经营的监督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

班车客运经营许可、客运班线许可的监督检查;道路旅游客运企业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

市、县(区)级交通、公安部门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发起,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2022年4月至11

 

市公安局

交通安全管理检查

28

道路运输客运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企业是否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超许可事项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相关硬件设施是否完备有效企业相关制度是否制定完善并落实到位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随机抽查车辆及人员相关证件,车辆、必备设施等。

客运输站场经营企业

市、县(区)级交通、市场监管部门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2022年4月至11

 

市市场监管局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29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的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行为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市、县(区)级交通、市场监管部门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2022年4月至11

 

市场监管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30

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

巡游出租车经营人、出租车车辆

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

市、县(区)级交通、市场监管部门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2022年4月至11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2、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31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市交通运输

对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经营(网约车经营人)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企业

市、县(区)级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税务部门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发起,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2022年4月至11

 

公安局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车辆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等安全隐患,车辆及驾驶人员是否有多次交通违法未处理

市市场监管局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市税务局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3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监督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

市、县(区)级交通、市场监管部门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2022年4月至11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33

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维修经营

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

市、县(区)级交通、生态环境部门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发起,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2022年4月至11

 

市生态环境局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34

港口经营和安全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

港口经营和安全管理

港口经营企业

市、县(区)级交通、生态环境部门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发起,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2022年4月至11

 

市生态环境局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35

2022年度全市税收高风险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税务部门

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全市存续的税收高风险企业

市级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市税务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开展抽查工作

按照异常事项类型等条件自行确定抽查基数、抽取比例不低于定向抽查基数的5%

2022年4月至11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开展,与日常登记事项监管相结合)

 

市场监管部门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36

2022年度全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农业农村局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市、县(区)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

农业农村局发起,市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市级抽查基数57家,抽查比例3%;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

 

市场监管局

1、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2、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37

2022年全市种畜禽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市农业农村局

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

市、县(区)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

农业农村局发起,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市级抽查基数60家,抽查比例3%;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

 

生态环境局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38

2022年全市肥料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市农业农村局

肥料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肥料生产企业和经营者

市、县(区)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

农业农村局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市级抽查基数20家,抽查比例3%;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

 

市市场监管局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39

2022年全市农药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市农业农村局

农药经营监督检查

农药经营者

市、县(区)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

农业农村局发起,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市级抽查基数498家,抽查比例3%;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

 

市生态环境局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40

2022年生猪定点屠宰部门联合抽查

市农业农村局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生猪屠宰企业

市、县(区)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

农业农村局发起,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市级抽查基数1家,抽查比例10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

 

市生态环境局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41

2022年度新车销售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商务部门

对汽车销售行为;汽车销售市场秩序进行检查。

全市新车销售企业

市、县(区)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市商务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级抽查基数为实时数据,抽查比例10%;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月

 

市场监管部门

合同行为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税务部门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42

2022年度二手车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商务部门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情况检查;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情况检查。

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

市、县(区)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市商务局牵头发起,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级抽查基数为实时数据,抽查比例10%;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月

 

公安部门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内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情况、服务对象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税务部门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43

2022年度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部门联合抽查

商务部门

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检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检查;《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检查、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检查;“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检查。

全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市、县(区)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市商务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级抽查基数为实时数据,抽查比例100%;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月

 

市场监管部门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公安部门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内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情况的检查;服务对象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的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

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危险物管理情况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

对相关机动车维修企业零配件采购来源和维修零部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44

2022年度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部门联合抽查

商务部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情况的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法律责任情况的检查。

全市规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市、县(区)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部门

市商务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部门、市消防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级抽查基数为实时数据,抽查比例30%;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2月

 

市场监管部门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市消防支队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45

2022年全市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企业联合抽查

市文旅

是否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是否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是否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是否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全市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企业

市、县(区)级文旅、公安部门

市文旅局牵头发起,市公安局按职责指导

市级抽查基数4家,抽查比例5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

 

市公安局

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检查

46

2022年全市旅行社联合抽查

市文旅局

旅行社经营信息检查;旅行社经营行为检查;旅行社管理情况检查;旅行社旅游安全情况检查;旅行社文明旅游情况检查

全市旅行社

市、县(区)级文旅、市场部门

省文化和旅游厅发起,市文旅局牵头指导、市市场局按职责配合落实

抽查比例由省厅确定

2022年4月至11

 

市场局

合同格式条款的检查

47

2022年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联合抽查

市文旅局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检查

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市、县(区)级文旅、市场部门

市文旅局牵头发起,市市场局按职责指导

市级抽查基数1家,抽查比例10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

 

市市场局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48

2022年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联合抽查

市文旅局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检查;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检查

全市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

市、县(区)级文旅、公安、市场监管部门

市文旅局牵头发起,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指导

市级抽查基数60家,抽查比例5%;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

 

公安局

治安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49

2022年全市印刷企业联合抽查

市文旅局

印刷企业检查

全市印刷企业

市、县(区)级文旅、市场部门

市文旅局牵头发起,市市场局按职责指导

市级抽查基数80家,抽查比例5%;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

 

市场监管局

广告违法行为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50

2022年全市出版物经营单位(书店)联合抽查

市文旅局

所发行的出版物内容、规范、版权符合规定情况检查;主要登记事项变更情况的检查;出版物经营活动符合规定情况的检查

全市出版物经营单位(书店)

市、县(区)级文旅、市场部门

市文旅局牵头发起,市市场局按职责指导

市级抽查基数180家,抽查比例5%;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

 

市市场局

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51

2022年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联合抽查

市文旅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是否接纳未成年人;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是否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未成年人禁入等标志;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等项目变更情况是否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市、县(区)级文旅、公安、消防、市场部门

省文化和旅游厅发起,市文旅局牵头指导、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市场局按职责配合落实

抽查比例由省厅确定

2022年4月至11

 

公安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职责及治安的监督检查

市消防支队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市市场局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52

2022年全市歌舞、游艺娱乐场所联合抽查

市文旅局

娱乐场所检查:1、播放、表演的节目内容是否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连接至境外曲库;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是否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2、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是否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是否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全市歌舞、游艺娱乐场所

市、县(区)级文旅、公安部门

市文旅局牵头发起,市公安局按职责指导

市级抽查基数30家,抽查比例1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

 

公安局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检查(包厢、包间等是否按规定设置)

53

2022年艺术品经营单位联合抽查

市文旅局

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检查;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情况检查

全市艺术品经营单位

市、县(区)级文旅、公安部门

市文旅局牵头发起,市公安局按职责指导

市级抽查基数20家,抽查比例1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

 

市市场监管局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54

2022年度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联合抽查

市卫健委

1、放射卫生监督执法职业(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放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2、卫生监督执法(职业病诊断机构及人员监督检查;职业病健康检查机构及人员监督检查;职业鉴定机构及人员监督检查)3、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执法检查(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监督检查;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管理;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4、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的“两非”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配置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情况的监督检查)5、血液安全监督执法(血站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检查)6、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和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督检查;对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的监督检查;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监督检查)7、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设置人类精子库医疗机构监督检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检查;人类精子库工作开展情况检查)8、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监督检查)

全市医疗机构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消防、医保、生态环境部门

卫健委牵头发起,消防支队、医保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市级抽查医疗美100%,医院(含中医院)12%,村卫生室5%;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

 

市消防支队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市医保局

定点医疗机构合法合规使用医保基金的监督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

1、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2、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核技术利用单位许可情况;放射性同位素登记情况;核技术利用单位环评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措施检查)

55

2022年度全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企业联合抽查

市卫健委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监督检查

全市职业病诊断、健康、鉴定、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监督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

卫健委牵头发起,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市级抽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30%,职业病诊断机构2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

 

市生态环境局

1、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2、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核技术利用单位许可情况;放射性同位素登记情况;核技术利用单位环评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措施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56

2022年度全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企业联合抽查

市卫健委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执法检查

全市放射诊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

卫健委牵头发起,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市级抽查放射诊疗机构、放射技术服务机构2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

 

市市场监管局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57

2022年度全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联合抽查

市卫健委

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使用原材料卫生质量;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全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

卫健委牵头发起,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市级抽查100%的抗抑菌制剂的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100%的在华责任单位;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

 

市生态环境局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58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

市卫健委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全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

卫健委牵头发起,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市级抽查100%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

 

市生态环境局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59

2022年度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工贸企业联合抽查

市应急局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执法检查

全市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工贸企业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市应急局牵头发起市级联查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配合落实;各县区自行发起县区联查

市级抽查基数18家,抽查比例2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

 

卫健委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60

2022年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联合抽查

市应急局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气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市应急局牵头发起市级联查,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配合落实;各县区自行发起县区联查

市级抽查基数28家,抽查比例5%;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

 

市场监管局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气象局

化学品仓库防雷安全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

废弃危化品收集、贮存、处置监督检查

61

2022年度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联查抽查

市应急局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监督检查

全市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市应急局牵头发起市级联查,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配合落实;各县区自行发起县区联查

市级抽查基数4家,抽查比例25%;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

 

市公安局

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购销、运输及日常管理工作情况

62

2022年度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联合抽查

市应急局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

全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市应急局牵头发起市级联查,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配合落实;各县区自行发起县区联查

市级抽查基数5家,抽查比例2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

 

市公安局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产品流向登记管理

63

2022年度烟花爆竹零售企业联合抽查

县应急局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属地烟花爆竹零售企业

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气象部门、公安部门

县应急局发起联查,县气象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配合落实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

 

县气象局

防雷安全检查(定期检测开展情况)

县公安局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产品流向登记管理

64

2022年度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联合抽查

市应急局

对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全市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市应急局牵头发起市级联查,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配合落实;各县区自行发起县区联查

市级抽查基数17家,抽查比例5%;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

 

市公安局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等行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购买、销售、运输等情况

65

2022年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情况抽查

统计局

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

联网直报企业和投资项目单位。

统计局、市场监管局。

统计局牵头统一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

抽取1个随机抽取10户规上工业企业、3户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企业、3户规上服务业企业和10个投资项目。

2022年4月至12

 

市场监管局

 

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66

木材加工经营企业

市林业局

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及其制品检疫检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加工、调运、使用检疫检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检查

全市木材加工经营企业

市、县(区)级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林业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市级抽查基数20家,抽查比例5%;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

 

市场监管局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67

林木种生产经营企业

市林业局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的检查

全市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企业

市、县(区)级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林业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市级抽查基数40家,抽查比例5%;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

 

市场监管局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68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单位

林业局

人工繁育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检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检查

全市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企业

市、县(区)级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林业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市级抽查基数50家,抽查比例5%;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

 

市场监管局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69

林木采伐企业

林业局

采伐及更新检查

全市林木采伐企业

市、县(区)级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林业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市级抽查基数5家,抽查比例5%;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

 

市场监管局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70

2022年粮食行业第一批定向抽查

市发改委(粮食局)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财务资金监督检查、粮食库存检查

粮食经营企业

市、县(区)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市发改委(粮食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重点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不设上限,市级储备粮承储库点检查全覆盖,县级抽查县级储备粮比例不低于被查库点的30%。除抽查对象基数过少的外,原则上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不高于10%。

2022年6月—7月

 

 

市市场监管局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71

2022年度全市融资担保公司联合抽查

市地方金融监管

机构管理情况公司治理情况融资担保和投资业务情况资金运用及管理情况财务及档案等基础管理情况风险防控情况

全市担保公司

市、县(区)级金融监管、税务部门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发起,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配合

市级机构抽查基数1家,抽查比例100%;对县(区)级机构抽查基数7家,抽查比例20%

2022年4月至11

 

市税务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72

2022年度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联合抽查

市地方金融监管

机构和高管人员情况业务范围情况资产情况资金来源情况财务及非信贷资产情况法人治理和内控制度情况创新业务情况

全市小额贷款公司

市、县(区)级金融监管、税务部门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发起,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配合

市级抽查基数1家,抽查比例100%;对县(区)级机构抽查基数5家,抽查比例20%

2022年4月至11

 

市税务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73

2022年度全市气象部门联合抽查

气象

防雷安全检查

全市危化工企业

市、县(区)级级气象应急部门

气象牵头发起,应急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市级抽查基数22家,抽查比例5%;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

 

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

74

2022年度对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检查

民政局

养老机构服务规范检查

市、县养老机构

宿州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支队

民政局牵头发起,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支队按职责分工指导

市级抽查基数163家,抽查比例1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2年4月至11

 

卫健委

对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市消防支队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75

2022年度城市供水企业检查

城管局

城市供水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城市供水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市供水公司

城管局、卫健委委托专项执法部门

市城管局牵头发起,卫健委按职责分工指导

市级抽查基数家,抽查比例100%;

2022年4月至11月

 

卫健委

对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76

获得取水许可企业

市水利局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市级获得取水许可企业

市、县(区)水利局,市场监管

市水利局牵头发起,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市级抽查基数24家,抽查比例3%或至少2家

2022年4月至11月

 

市市场监管局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77

2022年度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检查

城管局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相关单位

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专项执法部门

市城管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市级抽查基数5家,抽查比例20%;

2022年4月至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