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宿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一是贯彻落实新修订《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取而代之的是给予“批评教育”。二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在推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过程中,明确提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探索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三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二)制定依据。制定依据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法》以及《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公司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价格法》等法律法规。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通过制定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逐步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实行“小过错、及时改、不处罚”,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的自觉性。同时也有利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进一步促进企业复工复产。下一步,我局将结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省局相关文件精神,及时动态调整免罚清单,切实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融入日常执法监管过程中,大力推行“柔性执法”,拒绝“为罚而罚”。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1年8月12日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局免罚清单事项,我局即拟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市级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并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纳入免罚清单。该项工作由市局法规科牵头组织局相关科室、综合执法支队等部门在参照省市场监管局免罚清单的基础上起草初稿,经组织相关科室修改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于8月24日征求局机关各科室、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和市司法局意见,对提出的2条修改意见予以采纳并作出修改,8月30日通过我局合法性审查,9月3日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9月7日与市司法局联合印发。
四、工作目标
通过免罚清单的贯彻落实,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进一步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和促进执法环境改善。
五、文件主要内容、创新举措
免罚清单针对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共涵盖市场监管领域13个方面65项内容:
一、违反商事主体登记、备案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共16项内容,主要涉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轻微违法行为。
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的违法行为,共2项内容,主要涉及《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轻微违法行为。
三、违反电子商务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共4项内容,主要涉及《电子商务法》的违法行为。
四、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共7项内容,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违法行为。
五、违反商标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共4项内容,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等违法行为。
六、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共5项内容,主要涉及《特种设备安全法》 的违法行为。
七、违反计量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共6项内容,主要涉及《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违法行为。
八、违反商品条码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共1项内容,主要涉及《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
九、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共3项内容,主要涉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违法行为。
十、违反认证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共2项内容,主要涉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
十一、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共5项内容,主要涉及《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
十二、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共6项内容,主要涉及《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十三、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共4项内容,主要涉及 《价格法》《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违法行为。
六、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加强对免罚清单的贯彻落实、指导,在全市范围内统一适用免罚清单,推进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七、解读人及政策咨询服务电话
解读人: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政策法规科 王晓冬
咨询电话: 0557-3638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