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标中未引用国家推荐标准,市场监管时可以依据推荐标准判定结果吗?
信件编号: | 20240221001 | 来信时间: | 2024-02-21 11:08:31 |
---|---|---|---|
信件类型: | 我要咨询 | 姓 名: | 刘**** |
信件内容: | 最新版GB/T10781,GB/T10346都有要求标注白酒的生产类型,但目前大部分都未引用这些标准,我公司现有老包材生产过多,短时间内用不完,不标注“固态法”,“液态法”可以吗? |
||
答复单位: |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 答复时间: | 2024-02-21 11:11:37 |
答复内容: |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包含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等有效内容的企业标准文本。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