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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涉及价格收费举报投诉查处内部工作机制

发布日期:2020-09-18 17:42 来源:法规科 阅读次数: 字号:

按照机构改革有关精神,价格监督检查职能已经划归市场监管部门,为进一步落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有关价格收费投诉办理,特制定本内部工作规程。

一、举报投诉受理范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单位存在:1、越权批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无票据而收费的;3、不按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4、不实施管理行为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5、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而收费的;6、其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收费管理规定的收费行为。

(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

没有法定依据,设立技术审查、论证、评估、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并收费;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违规将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将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并收费等行为。

(三)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未按规定公示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和其他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和强制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行为。

(四)各类保证金

继续收取已取消的保证金或者违规新设保证金项目。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二、举报投诉受理方式

(一)电话受理:12345市长公开电话、0557- 12315(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中心)

(二))来人来信举报投诉

三、投诉管辖办理分工

受理价格收费投诉事项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一)在接到价格收费举报投诉事项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不属于市场监管理职能的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

(二)对属于我局职能的投诉举报件,由12315中心按辖区原则进行分流交办(各县区市场监管局(所)、园区及综合执法支队作为办理单位)

(三)办理单位接到交办件后依据程序开展核查,作出处理。

四、投诉办理期限

(一)一般性价格举报投诉办理时限。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时限办理。

(二)有关行政事业收费问题办理时限。依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民用水、电、气和公立学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提供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的价格收费举报投诉件办理时限执行《信访条例》规定时限办理。

五、处罚形式

(一)一般性价格举报投诉。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等规定处罚。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规定,对检查发现有关单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节提请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处分。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