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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日期:2019-12-19 16:17 来源: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 编辑: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 阅读次数: 字号: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介服务清单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8项)

1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1号)第八条:抽检的检验工作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进行并签订委托协议书。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测

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收费;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4号)

行政机关

 

2

商品质量鉴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58号令修改)第三十一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

1.《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收费;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4号)

行政机关

 

3

商品质量鉴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58号令修改)第三十一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1.《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收费;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4号)

行政机关

 

4

商品质量鉴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58号令修改)第三十一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收费;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4号)

行政机关

 

5

商品质量鉴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58号令修改)第三十一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销售失效、变质产品行为的处罚(属于违法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处罚的子项)

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收费;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4号)

行政机关

 

6

商品质量鉴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58号令修改)第三十一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服务业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使用的产品属于法律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仍然用于经营性服务行为的处罚

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1.《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收费;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4号)

行政机关

 

7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审计、验资、咨询

1.《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67号)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条)第十四条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式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抽查

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收费;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4号)或者市场自主调节

行政机关

 

8

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发生争议委托检测、鉴定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发生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可以约定检测、鉴定机构;未约定的,由受理投诉的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托具备资格的检测、鉴定机构检测、鉴定。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责任明确后,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消费者申诉民事争议调解

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

《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收费;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4号)

行政机关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9

计量检定

1.《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第137号)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

1.《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5号令)第五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6号)

行政机关

 

10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监总局令第33号)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第137号)第二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1.《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皖价费〔2014144号《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行政机关

 

11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监总局令第33号)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第137号)第二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1.《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皖价费〔2014144号《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行政机关

 

12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监总局令第33号)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第137号)第二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1.《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皖价费〔2014144号《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行政机关

 

13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监总局令第33号)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第137号)第二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1.《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皖价费〔2014144号《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行政机关

 

14

纤维及制品监督检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71号)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

2.《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第二十一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棉花质量进行检验;

对纺织纤维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实验室资质认定

1.《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4号)

行政机关

 

15

食品检验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对未按法定要求生产、经营食品,或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机关

 

16

药品检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4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2.《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国食药监市〔2006379号)第三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条规具有定药品检验资质的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收费;

详见发改价格〔2003213号等文件皖价费(200315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1992)价费字534号、宿价(20139

行政机关

 

17

医疗器械检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第五十七条第二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医疗器械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等行为的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的机构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医疗器械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收费;

详见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34号等文件

行政机关

 

18

化妆品检验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第3号)第二十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具有化妆品检验资质的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