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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日期:2019-12-19 16:17 来源:宿州市市场监管局 编辑:宿州市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号: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科室

事项类别

1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补领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登记证和代表证遗失或者毁坏的,代表机构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申请类

2

*企业营业执照补领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申请类

3

*企业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换证

1.《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一)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二)有序做好五证合一改革的过渡衔接工作。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2.《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全文。

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申请类

4

*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款: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申请类

5

*网络商品交易经营主体(平台内经营者及自然人除外)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申领、变更、终止服务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2.《安徽省工商局推行网络经营主体亮照亮标工作规则(试行)》(工商市字〔201472号)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网上亮照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在其网站(店)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本规程所称的网上亮标是指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醒目位置。第八条:办理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的申领、变更、终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进行相关数据库信息修改工作。

市场监管局网络监督管理科

依申请类

6

*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受理服务

1.《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健全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2.《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体系建设的意见》(工商消字〔201491号):(一)创新完善12315体系工作机制。各地要在保持原有12315体系工作体制机制连续性的基础上,明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通过理顺体制、创新机制、优化布局等措施,进一步完善以12315行政监管体系为主导、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体系为依托、信息化网络为支撑,具有受理消费者投诉、受理市场违法行为举报、解答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咨询、接受对工商执法人员监督、开展消费教育引导、监督经营者自律等多种功能的12315体系,充分发挥12315体系在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消费维权中的综合作用。

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依申请类

7

*企业注册基本信息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申请类

8

*企业注册基本信息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办法》第六条: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申请类

9

企业联络员变更办理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八、做好公示系统的安全保障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数据安全管理,防范非法修改、非法获取公示信息等行为,确保信息安全和经济安全。在电子营业执照正式推广前,各地应采取相关措施,提供技术保障,做好企业登录系统的身份认证,保障企业信息公示的正常开展。九、充分发挥工商联络员作用。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建立完善工商联络员制度,充分发挥工商联络员在联系沟通、方便企业办事、提高工作效率方面的积极作用。为了保证信息安全,总局确定了工商联络员作为企业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方式之一,赋予了工商联络员新的职能。

2.《安徽省工商局工商联络员制度》(工商企字〔201490号)第七条:工商联络员调整或网上申报企业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员手机号码等与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企业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以及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填写《工商联络员变更申报表》后,到发照机关登记窗口或属地管辖的区局、市场监管所窗口办理变更申报。

市场监管局企业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申请类

11

受理消费者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依申请类

12

企业迁出登记档案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私营企业迁移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之外,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原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企业申请,收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向新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重新申请名称和注册号,领取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九条: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申请类

13

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申报推荐

1.《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皖商标组字〔20103号)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或其指定的部门(组织)依据相关认定条件,向基地所在市实施商标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

2.《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申请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主导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不属国家淘汰或限制的产业。(二)所在市政府已成立实施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出台较完善的商标战略推进机制和工作规划,有配套扶持政策和措施。(三)区域经济特色明显,有较好的产业基础,主导产业年产值不低于20亿元(农业及相关产业产值不低于15亿元);或位居全省前五名,在全国有较高的知名度。(四)同类或相关商品(服务)拥有100件以上的注册商标;或拥有1件以上(含)的驰名商标(国家工商总局认定);或拥有1件以上(含)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拥有5件以上(含)的安徽省著名商标。(五)基地内企业及其他机构之间具有较为密切的联系,相关商会、协会、中介机构等服务机构或组织较为健全。

市场监管局商标监督管理科

依申请类

14

*消费警示信息发布

1.《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预警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信息;(三)宣传、普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

2.《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消保委秘书处

主动服务

15

*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五、企业信息的应用(三)企业信息服务。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为目标,开放公示的企业信息资源。优化搜索引擎功能,开发便捷查询工具,实现多种条件模糊查询、跨地域数据关联查询;引导利益相关主体、消费者、新闻媒体查询使用企业信息,对失信者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扩大企业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规的衍生产品。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形成社会各方对同一企业不同侧面的相关数据描述,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手段。

市场监管局企业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主动服务

16

*消费调查评议结果公布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宿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主动服务

17

*建立诚信承诺联盟

1.《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指导经营者建立和解、先行赔付工作机制。

2.《安徽省消费者协会诚信承诺企业联盟入盟办法》(试行)第五条:入盟企业应公开作出下列承诺:(三)入盟企业如与消费者发生消费纠纷,立足先行和解。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制度,设立专门(兼职)的处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调解人员以及相应办公设备,妥善化解消费纠纷。在与消费者无法和解的情况下,接受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公平的调解结果,遵守和执行调解协议。

宿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主动服务

18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

1.《关于做好20163•15期间宣传活动的通知》(中国消费者协会20165号)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3.《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职责。

宿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主动服务

19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信息发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2.《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或者征信机构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宿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主动服务

20

*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发布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定期发布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向社会披露经核实的消费者投诉情况。

宿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主动服务

21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公布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十条: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抽检结果及其信息的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

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12315申诉举报中心)

主动服务

22

公示股权出质登记事项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登记机关应当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

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主动服务

23

支持消费者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宿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主动服务

24

宿州市诚信企业评选结果公布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一号)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宿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主动服务

25

广告发布登记信息公布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准予广告发布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广告发布登记信息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者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无法通过上述途径公布的,应当通过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企业的广告发布登记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市场监管局广告监督管理科

主动服务

26

公布已发布的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第十二条: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定期公布公益广告发布情况。

市场监管局广告监督管理科

主动服务

27

小微企业政策宣传

1.《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2.2016年度全省工商系统个私监管重点工作》: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三是鼓励创业,积极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及省政府出台的相关配套措施,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任务》(皖政办秘〔2015229号)文件精神,建立创业服务部门衔接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为企业推进政策信息、服务项目和申请导航。建立就业形势部门定期分析制度,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和形势会商,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防范集中失业风险。完善促进就业创业政策,帮扶引导更多的投资者创业、兴业。同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展新设立小微企业跟踪分析,了解企业在准入、经营、审批、税收、融资等方面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反映企业的诉求,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的存活率和活跃度。继续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各项内容,指导各地用好小微企业名录,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名录促进扶持政策实施、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作用。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

市场监管局企业监督管理科

主动服务

28

省级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推荐、评选

《关于印发<安徽省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工商市字〔2010174号)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评选安徽省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有形市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有若干经营者集中、独立进行商品现货交易的固定场所。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场应加强自身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开展规范化管理,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在城区(县城以上)的市场开展创建安徽省诚信市场活动。在农村(县城以下,不包括城关)的市场开展创建安徽省文明集市活动。

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局、市文明办、市商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质量、消防及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共同实施)

主动服务

29

*12365热线质量申诉受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依申请类

30

*企业质量技术方面守法状况证明出具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不得有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号)之附件《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十四)》: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质监系统为符合相关要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出具质量技术方面的守法状况证明。

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管科

依申请类

31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实转报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8号)第二十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科〔2009222号)第十九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批准公告中确定的当地质检机构提出申请。第二十条省级质检机构对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和专用标志使用汇总表分别以书面方式和电子版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核准企业使用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与认证监管科

依申请类

32

*产品质量委托检验

《关于同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更名的通知》(皖编办〔2007101号):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和检定工作。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分析和判定,出具检测或验证报告。

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依申请类

33

*检验技术、检测方法及检测设备委托研究

1.《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批筹原则与筹建程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科〔2011471号)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产业发展和质量安全监管需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服务产业,着力提升能力水平,充分发挥技术支撑和引领作用,构建集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研发、标准制修订、技术服务于一体的公益性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2.《关于同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更名的通知》(皖编办〔2007101号):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检测方法研究。

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依申请类

34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宿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

依申请类

35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考试培训辅导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3)第三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第七条作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宿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

依申请类

36

*纤维公证检验

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第十三条:国家实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制度前款所称棉花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棉花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第十四条:棉花经营者向用棉企业销售棉花,交易任何一方在棉花交易结算前,可以委托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所交易的棉花进行公证检验;经公证检验后,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棉花质量、数量的依据。第三十八条: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2.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有关技术文件的通知》附件7《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申报、审核、退出程序暂行规定》、附件9《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办法》:全文。

宿州市纤维检验所

依申请类

37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服务

1.《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第三条: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以下简称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第四条产品质量鉴定(以下简称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2.《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监督局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19974号):明确安徽省纤维检验所的主要职能是:负责纤维质量的监督检验和授权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专业纤维计量器具检定工作。

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依申请类

38

*纤维、纤维制品、纺织类产品质量检验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咨询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宿州市纤维检验所

依申请类

39

*纤维、纤维制品、纺织类产品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咨询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宿州市纤维检验所

依申请类

40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服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号)第十三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三)开展校准工作;(四)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五)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

宿州市计量检定测试所

依申请类

41

*计量规程规范标准技术咨询和计量业务培训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5号):(二十一)加大优秀计量科技人才引进。支持省属高校计量专业建设,加强计量技术实用人才培训,加大基层计量工作人员在职教育和继续教育培训力度。强化计量技术人员相关职业资格制度建设,提升计量队伍的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

宿州市计量检定测试所

依申请类

42

*2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申报

《安徽省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细则》第九条: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确认的申请:(二)市质监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企业申请确认级别与材料的符合性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合格的签署意见并盖章。

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

依申请类

43

*安徽名牌产品申报

《安徽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皖政办﹝200380号)第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安徽名牌产品实施监督管理。市(设区的市,下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会等社会团体组成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徽名牌产品的培育、申报和推荐工作。

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科

依申请类

44

*省级以上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报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第三条:试点分为国家级试点和省级试点。国家级试点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省级试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国家级试点原则上应在省级试点工作成功的基础上建设。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试点申请的受理和推荐,开展服务性组织建立标准体系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与指导,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组织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及相关部门的专家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复查。

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

依申请类

45

*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

《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示范区项目审批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综合评审、审批(推荐上报)。(二)初审:国家级、省级示范区由各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示范区提交的申请和《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

依申请类

46

检验技术、质量管理的培训及咨询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535号):二、重点工程(三)检验检测认证服务转型工程充分利用现有检测资源和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发展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观测、分析、测试、检验、标准、认证等服务,培育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新业态。

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依申请类

47

*“质量月宣传服务

1.《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第六条第(五)项:深入开展全国质量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性质量活动,深入企业、机关、社区、乡村普及质量基础知识。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319号)第七条第(五)项:深入开展质量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质量宣传咨询活动,深入企业、学校、社区、乡村普及质量基础知识,大力宣传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知名品牌、先进典型,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努力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社会氛围。

3.“质量月活动始于1978年,是在国家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的倡导和部署下,联合国家相关部门并发动广大企业和全社会积极参与,以多种形式于每年9月份组织开展的为期一个月并旨在提高全民族质量意识和质量水平的全国范围内的质量专题活动。

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科

主动服务

48

*开展“10.14”世界标准日宣传活动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理事会发布的第1969/59号决议,决定把每年的1014日定为世界标准日,在世界范围内举办庆祝世界标准日的活动。

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

主动服务

49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三进宣传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2.《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江淮行活动方案的通知》(皖质办函〔2016143号):(一)特种设备知识三进活动。

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主动服务

50

*指导企业编制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宿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

主动服务

51

*世界认可日宣传

20071028日,国际认可论坛(IAF)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在澳大利亚悉尼联合召开的大会上确定,自2008年起,每年的69日为世界认可日

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与认证监管科

主动服务

52

*质检科技周宣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质检科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3392号):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科普工作方针政策,在质检系统内不断增强科普意识,充分发挥质检科技资源优势,将科普工作与质检业务工作有效结合,通过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科普活动,积极向全社会普及科技知识,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宣传质检工作,充分展示科学权威、可亲可信的人民质检形象,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质检工作的信心与信任,为持续提高全民科技素质做出不懈努力,为国家科普事业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与认证监管科

主动服务

52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及结果通报

《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监〔201436号):三、主要任务(三)构建科学、权威、规范的风险评估体系。根据实际的风险信息来源和要求,组织专家对产品进行采样、检测、分析和研判,形成风险分析报告。

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主动服务

53

*纤维制品消费警示宣传

1.《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第六项:优化质量发展环境(五)加强质量舆论宣传。深入开展全国质量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性质量活动。

2.《关于印发2016年全国絮用纤维制品质量专项打假工作要点的通知》(中纤局法发〔201611号)第二条:以保障特殊消费群体为主题,开展阳光纤检活动。第三条:大力开展以送宣传、送咨询、送检测、送安全为主题的消费警示宣传活动。各地要利用有利时机,深入群众中开展有效的宣传活动,引导消费者理性安全消费。

宿州市纤维检验所

主动服务

54

*纤维制品质量信用评价结果发布

1.《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五)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健全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

2.《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78号)第二十五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质量信用评价并依法公开。

宿州市纤维检验所

主动服务

55

*开展“5·20”世界计量日宣传活动

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第21届大会批准确认,规定2001520日为第一个世界计量日

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

主动服务

56

*质监收费政策宣传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财务科

主动服务

57

名牌产品培育服务

1.《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围绕质量核心,加强品牌培育、品牌管理和品牌评价方法研究,制定品牌的术语、要素、评价要求和建设指南等国家标准,建立符合中国国情、与国际接轨的品牌建设国家标准体系。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省活动的意见》(皖政〔201282号):围绕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及重点工程等领域,制定名牌培育规划和推进措施,创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名牌产品、名牌工程和名牌企业,打造一批国内外知名品牌,树立安徽品牌形象。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等的通知》(皖办发〔201561号)之附件《质量品牌升级工程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品牌咨询、策划、创建活动,鼓励中介组织等社会品牌培育机构快速发展。开展品牌建设基础研究、品牌信息收集与发布、品牌宣传与推介工作。

4.《安徽省品牌建设十三五规划》(质量品牌〔20164号):打造以品牌管理体系、品牌传播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品牌文化体系及品牌保护体系为核心的品牌建设综合体系,关注品牌培育的关键过程,提升企业品牌培育能力。

5.《宿州名牌评价管理办法》(宿政发〔201211号)第五条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宿州名牌的评价、管理工作,并推进宿州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科

主动服务

58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补办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科

依申请类

59

*食品委托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八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宿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依申请类

60

*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及咨询受理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1号)第七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二)对上级转办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上报等;(三)对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四)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报告;(五)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培训工作。

宿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依申请类

61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及完整性的意见出具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一款: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2.《安徽省药品生产许可备案管理办法》(皖食药监药化生〔201412号)第五条第十六项:拟办企业所在地市局审查提出的上述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意见。

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化生产科

依申请类

62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7号令)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科

依申请类

63

*药品零售(含连锁门店)经营许可证补办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制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科

依申请类

64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办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在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与原证一致。

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科

依申请类

65

*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企业批件补办

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五条: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序号92“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科

依申请类

66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和运输证明补办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五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第五十四条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序号93“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科

依申请类

67

*执业药师注册证补办

1.《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第十二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2.《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中心关于执业药师注册证遗失后管理规定的批复》: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执业药师可凭执业单位所在地市级以上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和原执业单位盖章的遗失情况说明作为补充材料,办理执业药师再次注册、注销注册。有效期在三个月以上的,执业药师可凭执业单位所在地市级以上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和原执业单位盖章的遗失情况说明作为补充材料,办理变更注册、注销注册。

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科

依申请类

68

*未受属地监管部门处罚的证明材料出具

1.《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依法对集中采购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2.2014年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皖医改〔20143号):附件6配送企业资质条件第2项:信誉良好,2011年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并提交企业所在省辖市药监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宿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依申请类

69

*药品不良反应检索报告反馈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十一条: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第五十一条: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宿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依申请类

70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检索报告反馈

1.《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8766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技术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的收集、评价、反馈和报告工作。

2.《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械监〔2013205号):省(区、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组织开展严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宣传和培训。

宿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依申请类

71

*药品委托检验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51号):组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挂安徽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牌子),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2.《关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皖编办〔2013145号):设立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挂安徽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牌子),其主要职责是:承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化妆品、医疗器械与药包材质量监督抽验和委托检验工作。

宿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依申请类

72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遗失补办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二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科

依申请类

73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补办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备案凭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科

依申请类

74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补办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备案凭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科

依申请类

75

*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

《关于印发<安徽省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201620号)第四条: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第五条: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药品零售企业自愿报名的原则,选择管理规范、诚实守信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和单体药店,作为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药店,具体负责回收工作。未列为定点回收的药店,不得擅自组织药品回收活动。第六条: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的要求,负责指导定点企业制作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药店标牌、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箱

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化流通科

主动服务

76

*开展安全用药月活动

《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科普行动计划(20112015)》:开展全国安全用药月宣传活动。自2011年起,将每年的9月定为全国安全用药月

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宣传与应急管理科

主动服务

77

*开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日活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的常态化宣传教育活动。

宿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主动服务

78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统一布署。

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宣传与应急管理科

主动服务

79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数据反馈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械监〔2013205号):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技术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调查、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宣传等工作。

宿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主动服务

80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据反馈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第五十一条: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宿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主动服务

81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培训

《关于宿州市药品检验所有关机构事项调整的批复》(宿编〔20114号):宿州市药检所更名为宿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加挂宿州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牌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市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监测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价、网络管理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宿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主动服务

82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培训

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2.《关于宿州市药品检验所有关机构事项调整的批复》(宿编〔20114号):宿州市药检所更名为宿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加挂宿州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牌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市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监测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价、网络管理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宿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主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