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份受理投诉举报情况分析

发布日期:2021-08-10 17:45 来源: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编辑: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 阅读次数: 字号:

 

一、平台接收总体情况

20217月,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指挥中心、市消保委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5047件。其中,投诉942件,占比18.66%;举报390件,占比7.73%;咨询3715件,占比73.61%;市场监管部门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96.56万元,罚没金额82.55万元。

二、投诉情况分析

20217月,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指挥中心共接收投诉942件,按时初查率100%;调解成功548件,调解成功率62.63%;办结875件,按期办结率86.63%

(一)从投诉问题来看,投诉受理量较大的问题主要有:合同(243件)、质量(202件)、食品安全(116件)、售后服务(83件)、其他(33件)。

(二)从商品投诉来看,投诉受理量较大的商品主要有:一般食品(185件)、交通工具(48件)、家居用品(37件)、房屋(37件)、服装、鞋帽(31件)。

(1)一般食品投诉:反映食品中有异物、过期、发霉,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食用后中毒腹泻等问题。(2)交通工具投诉:约定的车辆和实际交付的车辆不一致,三包期内汽车发动机质量问题,车辆续保押金退款问题,三包期内电动车电机故障、电池鼓包等质量问题。(3)家居用品投诉:反映产品宣传效果与实际效果不一致,三无产品等。(4)房屋投诉:开发商承诺可退意向金、定金,不予退还,开发商虚假宣传商品房学区问题等。(5)服装、鞋帽类投诉:服装、鞋子褪色、起球、开胶、破洞,商家承诺可调换不履行承诺等问题。

(三)从服务投诉来看,投诉受理量较大的服务主要有:餐饮和住宿服务(71件)、文化、娱乐、体育服务(34件)、美容、美发、洗浴服务(29件)、销售服务(26件)、互联网服务(15件)。

      服务投诉中预付费投诉居多,预付式消费后联系不到商家,涉及餐饮,娱乐,健身、美容、美发、洗浴等领域。(1)餐饮方面:就餐过程中餐品中有异物、变质,食用后腹泻,商家多收取餐费,餐饮店宣传活动与实际不符等。(2)文化、娱乐、体育服务方面:商家承诺的与实际不一致,娱乐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KTV不允许自带酒水等。(3)宽带接入方面:宽带故障商家不予维修,不予退款,设备押金退款等问题。

(四)从投诉的地区来看: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67件)、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72件)、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6件)、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94件)、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69件)、开发区分局(51件)、高新区分局(22件)、宿马园区分局(19件)。

三、举报情况分析

20217月,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指挥中心共接收举报390件。其中,核查361件,按期核查率100%;立案52,办结395件。

(一)从举报问题来看,举报量较大的问题主要有:广告违法行为(110件)、食品问题(82件)、产品质量违法行为(41件)、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34件)、其他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22件)。

(二)从举报商品来看,举报量较大的商品主要有:一般食品(130件)、家居用品(25件)、烟、酒和饮料(21件)、农资用品(17件)、药品(14件)。举报涉及食品添加剂、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有异物、变质、过期,商家广告虚假宣传,假冒伪劣产品,商标侵权等。

(三)从举报服务来看,举报量较大的服务主要有:餐饮和住宿服务(26件)、销售服务(7件)、美容、美发、洗浴服务(5件)、卫生保健、社会福利(4件)、制作、保养和修理服务(4件)、教育、培训服务(4件)。 服务类举报涉及商家无照经营,经营地址与实际地址不一致,餐饮店油烟问题,无明码标价,餐饮食品安全问题等。

(四)从举报的地区来看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49件)、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72件)、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51件)、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5件)、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9件)、开发区分局(24件)、高新区分局(11件)、宿马园区分局(4件)。

四、典型案例

泗县市场监管局价检局调处某物业公司

收取业主单元弱电维护费纠纷案

【案例介绍】

泗县市场监管局价检局接到12315转办投诉反映: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对业主熊某收取60元每年单元弱电维护费共计180元,业主熊某对此项收费表示质疑,故投诉到市场监管部门。

【处理过程及结果】

泗县市场监管局价检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调查核实。经查,被投诉人2018年至20203年收取熊某60元每年单元弱电维护费共计180元。物业方承认该项收费不合理并表示愿意退费给予适当补偿。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物业公司退还给熊某180元,并赔偿540元,共计720元,熊某表示满意。

同时,当事人收取的单元弱电维护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2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9,《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9,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4,泗县局对该单位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不执行国家定价、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中该物业公司没有约定此项费用,并收费没有提供服务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过错在于该物业公司,并给消费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消费提醒】

提醒广大消费者,面对物业公司乱收费行为,无公示收费项目时可及时拨打12315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