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392/202205-00062 信息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机构: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22-05-12 发布日期: 2022-05-12 16:44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来源: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5-12 16:44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74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事项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

抽查主体

(层级)

抽查

对象

抽查基数

和比例

抽查

目标数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抽查

时间段

备注

1 

2022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不定向抽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县区局、市局各园区分局自行组织发起(市局信用监管、网络交易监管、产品质量监管、知识产权保护按职责分工指导)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抽查基数约13万户,抽查比例不低于3%。

0.39万户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加大对“一人多照”、“一址多照”等市场主体的抽查力度。

2022年3月至11月(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开展,与日常登记事项监管相结合)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的检查省局与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2 

2022年度全省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定向抽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信用监管牵头指导,市局信用监管科、各县区局、市局各园区分局配合落实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大型企业

全省681户,抽查比例50%

340户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2年7月至11月

 

3 

2022年度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价格行为抽查

明码标价、执行国家、省电力价格政策情况以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市局价格监督检查局牵头发起市级抽查,各县区局、市局各园区分局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各行政区域内非电网直供电主体

基数为各地实有注册登记数,市级10家,抽查比例20%。

市级2左右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2年4月至11月

 

4 

2022年度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价格行为抽查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市局价格监督检查局牵头发起市级抽查,各县区局、市局各园区分局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各行政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

基数为各地实有注册登记数,市级6家,抽查比例50%。

市级3左右,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2年4月至11月

 

5 

2022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直销行为抽查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直销员招募的检查;直销员证的检查;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换货、退货的检查;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竞争执法局牵头)市局两反科、各县区局、市局各园区分局配合落实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注册地在安徽的直销企业总公司及分支机构

基数44户,

抽查比例3%。

2户

根据直销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差异化抽取。

2022年4月至12月

 

6 

2022年度电子商务平台情况抽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市局网监局、各县区局、市局各园区分局配合落实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省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基数120户,抽查比例50%。

60户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2年5月至11月

 

7 

2022年度广告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抽查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市局广告监管牵头发起市级抽查,各县区局、市局各园区分局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和从事广告经营、发布业务的企业、个体户

广播电台、电视台市级1家,抽查比例100%;报刊出版单位市级1家,按照每年25%、4年内全覆盖的比例抽取。企业、个体工商户市级315家,抽查比例5%。

县(区)局、园区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企业的抽查根据信用风险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2022年3月至11月

市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与文旅局联查

8 

2022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情况抽查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市局广告监管牵头发起市级抽查,各县区局、市局各园区分局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查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各地自行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市级8家,抽查比例25%。

市级目标抽取2家,各地根据实有数量确定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2022年3月至11月

 

9 

2022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市局产品质量监管牵头发起市级抽查,各县区局、市局各园区分局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查

省、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全市抽查基数75。省局、市局抽查比例分别为3%和10%(其中,2021年以来以告知承诺方式获证的企业不少于一半)。县(区)局按分类监管要求进行全覆盖抽取。

8户,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县(区)局根据获证企业分类结果,对企业全覆盖进行检查。

2022年4月至11月

 

10 

2022年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市局产品质量监管牵头发起市级抽查,各县区局、市局各园区分局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查

省、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产品生产企业

市级143组,15%比例抽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1组,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22年4月至11

按照产品质量抽检要求实施

11 

2022年度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牵头发起市级抽查,各县区局、市局各园区分局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查

省、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基数:省级360户,全市669户;抽查比例10%。

66

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省级2022年6月至9月,市级10月底前完成,各地按计划实施。

 

12 

2022年度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特殊食品监管处牵头、广告监管处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县区局、市局各园区分局配合落实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全省基数70户,抽查比例7%。

5户

根据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2年3月至10月

 

13 

2022年度食品销售抽查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市局食品流通监管牵头对高风险食品销售、校园食品销售发起市级抽查;各县区局、市局各园区分局对高风险食品销售校园食品销售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查,并配合落实省、市级抽查

省、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风险等级评定为中等以上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市级抽查基数364户,抽查比例10%;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2年3月至11月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可一同发起抽查;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发起抽查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

市级抽查基数364户,抽查比例10%;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省、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全市抽查基数2000余户;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14 

2022年度餐饮服务监督抽查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市局餐饮服务监管牵头发起市级抽查,各县区局、市局各园区分局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餐饮服务经营者

全市学校、幼儿园基数1600户,抽查比例市局为辖区单位总数2%县区要求全覆盖

32户

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突出重点单位监管

2022年3月至11月

学校、养老机构食堂要与教体局、民政部门联合进行检查。餐饮服务实体店的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实施全覆盖检查。(各县区局请勿重复抽查)

全市养老机构163户,抽查比例市局为辖区单位总数10%县区局要求全覆盖。

16户

全市餐饮服务经营者16600户(大型餐饮单位302户)抽取比例5%;县区局要求全覆盖。

15户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全市入网餐饮单位基数3000户,抽查比例市局为1%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要求全覆盖

30户

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突出重点单位监管

15 

2022年度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市局食品流通监管牵头发起市级抽查;各县区局、市局各园区分局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查

省、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市级抽查基数15户,抽查比例50%;县级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2年3月至11月

 

16 

2022年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抽查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市局食品流通监管牵头发起市级抽查;各县区局、市局各园区分局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查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批发、农贸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市级抽查基数800户,抽查比例5%;县级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2年3月至11月

 

17 

2022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市局食品抽检牵头发起市级抽检;各县区局、市局各园区分局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检

省、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在售食品

市级抽查基数全市人口数量,按每千人3批次抽取。目标数15990批次

 

各地按计划实施

按照食品安全抽检要求实施

18 

2022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市局特种设备监察牵头发起市级抽查;各县区局、市局各园区分局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全市基数1500余户,市级抽查比例5%;县区、园区根据实际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市级约75户,县级抽查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2022年3月至11月

 

19 

2022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条件符合情况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察牵头)市局特设科、各县区局、市局各园区分局配合落实

省、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基数224户,抽查比例100%(省级直接实施抽查的比例不低于 5%,其余派发至市级部门)

省级11户;市县级213户。

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2022年4月至10月

 

20 

2022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市局计量牵头发起市级抽查;各县区局、市局各园区分局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查,并配合落实市级抽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全市基数1000余家,市级按5%比例抽取,县级抽查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2年3月至11月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市局计量牵头发起市级抽查;各县区局、市局各园区分局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查,并配合落实省市级抽查

省、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市级基数5户,抽查比例为40%;省、市、县级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5%、10%、20%

市级目标抽取2户;县级抽查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2年3月至11月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市局计量牵头发起市级抽查;各县区局、市局各园区分局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查,并配合落实市级抽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全市基数586户,市级按5%比例抽取;县级抽查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2年3月至11月

 

21 

2022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市局计量牵头发起市级抽查;各县区局、市局各园区分局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查,并配合落实市级抽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全市基数375户,市级按5%比例抽取;县级抽查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2年3月至11月

 

22 

2022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市局计量牵头发起市级抽查;各县区局、市局各园区分局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查,并配合落实市级抽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全市基数369户,市级按5%比例抽取;县级抽查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2年3月至11月

 

23 

2022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市局计量牵头发起市级抽查;各县区局、市局各园区分局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查,并配合落实市级抽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全市基数312户,市级按5%比例抽取;县级抽查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2年3月至11月

 

24 

2022年度省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抽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市局特殊食品监管牵头发起市级抽查广告配合;各县区局、市局各园区分局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查,并配合落实市级抽查

省、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级基数1633户,抽查比例5%;县级抽查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82户,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根据特殊食品销售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2年3月至11月

 

25 

2022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基本情况及变更;体系文件;人员;报告和原始记录;仪器设备与场所设施;分包;能力验证;信息上报;证书标志使用;耗材储存及使用情况;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关注公正性情况

认证监管科牵头组织发起市级抽查;各县区局、市局各园区分局配合落实省、市抽查

省、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省局发证的检验检测机构

市级基数76户(包含2021年通过告知承诺获得资质认定的机构),省局抽查比例4.5%,市、县(区)局按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要求进行抽取。

61户,县级抽查各地按分类监管要求确定。

按《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要求进行。A类抽取比例33%,B类抽取比例50%,C类100%,D类100%增加一次专项检查

2022年5月至10月

与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抽查

26 

2022年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市局标准化牵头发起市级抽查

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

基数1300余项,按照5%比例抽取

省级200项;市级不低于50项。

 

2022年5月至11月

依托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施抽查

27 

2022年度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抽查(商标代理)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牵头指导各县区局、市局各园区分局配合落实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商标代理机构

基数1526户,抽查比例不低于3%。

46户

根据《安徽省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A类抽查比例为3%,B类抽查比例2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2022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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