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09-18 09:53 编辑:市市场监管局

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市场监管信息,提高市场监管工作透明度,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监管信息,是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场监管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均应予以公开。

第四条  市场监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合法、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

第五条  公开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在发布前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市场监管工作由局长负总责,分管局长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局办公室牵头,各业务科室和执法支队配合,共同做好市场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局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市场监管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二)协调各科室(单位)市场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三)协调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市场监管信息公开申请事项;

(四)具体承办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查、发布工作;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科室(单位)承担主动公开信息内容的保密审查、信息更新和依申请公开处理等相关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对本科室(单位)制作、保存或获取的信息提出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和范围的意见;

(二)及时提供本科室(单位)各类公开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本科室(单位)信息公开申请件,履行审批程序后报送办公室;

(三)对拟公开涉及本科室(单位)职能的信息提出保密审查意见,对保密期限已满公文和无密级未公开公文进行可否公开的审查;

(四)关注公开信息产生的社会舆情,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五)完成市政务公开办要求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制度,各科室(单位)确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信息更新和答复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二)以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四)各类政务动态信息;

(五)本局公务员考录、人员选聘、人事任免等人事管理信息;

(六)食品要求安全监管信息

(七)市场监管抽检信息;

(八)价格监管信息;

(九)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市场监管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本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政府信息;

(四)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无关的;

(七)法律、法规免于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不予公开的市场监管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市场监管信息应当公开。

第十三条  除第十条及第十一条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

(一)本局信息公开官方网站、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

(二)市级有关新闻媒体;

)信息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等设施;

)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其中,本局信息公开官方网站市场监管信息公开的主渠道,属于信息公开范围内的相关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在本局政务公开官方网站上公开。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责任科室(单位)经办人按本办法和有关规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科室(单位)内部按规定程序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并依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提请本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重要信息、敏感信息须经领导小组副组长或组长审核;

(三)办公室对科室(单位)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复核,确认信息不存在涉密或不宜公开的情况,如有涉密或不宜公开的信息及时删除;

(四)经办公室复核后可以公开的信息,由办公室统一加载到门户网站对应栏目,如有宣传需要,由办公室联系相关媒体并组织报道。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信息的产生时间;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以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信息的产生时间。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产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及时公开,特殊情况于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变更后,责任科室(单位)应当于信息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局公开办,经审核后,由局公开办在2个工作日内作相应内容变更。

第十九条  已主动公开的信息失效的,责任科室(单位)应当于失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布失效情况。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予以更正。在接到更正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相关审核确认:如原信息记录确有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情况的,在审核完成后立刻对信息予以更正;如原信息记录准确、完整、合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更正,并说明理由;如申请更正的信息属本局无权更正的,应当自收到更正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要求,可依法向本局提出获取相关市场监管信息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向本局申请获取市场监管信息的,应当从本局信息公开官方网站下载规定格式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真实、完整填写,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办公室提交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申请受理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市场监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五)申请提交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信息,由办公室统一受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根据申请内容流转相关科室(单位)进行处理,并注明限办日期。

第二十四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统一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局长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科室(单位)接到办公室交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提出意见,经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于限办日期之前书面报送办公室;重要和敏感信息须经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时间、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本局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予以公开,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答复处理;

(四)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公开部分的获取方式和途径。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办公室或责任科室(单位)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八)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责任科室(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向本局提出获取申请的信息是由本局和其他单位共同制作的,责任科室(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与其他单位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或者提供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或者为其制作、收集、分析、加工信息服务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申请人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提出。

第二十八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九条  答复申请人后,办公室应及时将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答复意见、告知书、送达凭证等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由办公室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保密审查

第三十一条  坚持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原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十二条  对信息因可能涉密或其他原因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由责任科室(单位)说明信息来源及本科室(单位)的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审定。确有必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本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的,由各联合发文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建议,并由主办单位最后确定。公文签发后,本局责任科室(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反馈其他联合发文单位。

第三十四条  正式发布信息前,办公室应对保密审查程序的完整性、公开范围的适当性和公开内容的准确性进行确认。

第三十五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对市场监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内容包括:

(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是否及时公开;

(二)是否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市场监管信息的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答复;

(三)是否存在暗箱操作,提供虚假信息,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

(四)公众对本局信息公开情况的反映。

对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三十七条  每年331日前在本局门户网站公布市场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章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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